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想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08 点击数: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