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41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关键词: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定西门街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旧城区改建二期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嘉定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环城河、南至练祁河、西至沪宜公路、北至清河路(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 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 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嘉定区西门街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旧城区改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 6 月 1 日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