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166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8月21日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
关键词: |
嘉定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019年)申请受理公告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咨询时间: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31日;受理时间: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双休日、国定假日除外)。
二、各街镇咨询、申请受理点及联系电话
三、申请条件
具体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等文件为准。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简图
五、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二)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六、特别提示
1、请符合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带好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至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镇申请受理窗口进行申请,逾期不候。
2、本次申请受理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建议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错峰申请,或根据各街镇安排提出申请。
3、申请并购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将保障房擅自转让、赠与、出租或出借。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