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000011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主题分类: | 分配程序 |
关键词: |
嘉定区2023年本市户籍第十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嘉定区第十批次本市户籍及第五批次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023年2月20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本区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0日同步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街镇咨询、申请受理点及联系电话
所属街镇 | 咨询受理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嘉定镇街道 | 塔城路360弄8号 | 59928106*8012 |
江桥镇 | 华江路129弄5号大楼 | 69001272、69001075 |
真新街道 | 清峪路985号 | 59197615*114 |
南翔镇 | 古猗园路358号 | 59178952 |
安亭镇 | 民丰路988号 | 69578880 |
嘉定新城(马陆镇) | 沪宜公路2228号 | 59156713 |
外冈镇 | 恒飞路711号 | 39107701 |
嘉定工业区 | 永盛路2703号 | 69960031*115 |
新成路街道 | 迎园路416号 | 39530073 |
菊园新区 | 平城路811号 | 69016086 |
徐行镇 | 新建一路1568号 | 59558021 |
华亭镇 | 高石路1433号 | 59974070 |
三、准入条件
1、本市户籍家庭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 ||
户籍年限 | 本市连续满3年 | 本处连续满2年 |
人均建筑面积 | ≤ 15平方米 |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3人及以上:≤7.2万元 | 2人及以下:≤8.64万元 |
家庭人均财产 | 3人及以上:≤18万元 | 2人及以下:≤21.6万元 |
五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 | ||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 |
2、非沪籍家庭
居住证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 | |
住房条件 | 在本市无住房 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有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 |
婚姻状况 | 已婚 | |
工作单位 | 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1年 | |
社 保 |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3人及以上:≤7.2万元 | 2人及以下:≤8.64万元 |
家庭人均财产 | 3人及以上:≤18万元 | 2人及以下:≤21.6万元 |
注: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具体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等文件为准。
四、申请地
1、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
2、非沪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
五、特别提示
请有申请意愿的居民在受理期限内,到各街镇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其他未尽事项请咨询街镇受理窗口。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