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07000-2019-003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9年01月14日 文 号: 嘉房管〔2019〕1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9〕14号

关于我区开展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代理经租企业监管,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关于开展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工作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19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代理经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具有“住房租赁经营”内容,对于缺少“住房租赁经营”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督促企业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区房管局及房源所在街镇房管所办理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

2、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将其房源同时向区房管局和所在街镇房管所报备,提交《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汇总表》,每月更新一次,各街镇房管所予以督促落实。

3、对于已办理双记载的企业,街镇房管所要加强日常巡查,核查代理经租房源的合规性,对于不合规的房源,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区房管局定期抽查。

4、街镇房管所对于未办理双记载的企业,应当报区房管局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申报,督促企业将房源信息对接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对于发现企业未备案或未办理双记载,且进行客厅分割出租的(“N+1”模式),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房管〔2014〕135号)明确的“群租”综合治理流程查处。

5、对逾期不整改或不配合办理双记载的企业,区房管局根据街镇房管所上报的情况建立企业“黑名单”,并向街镇发出建议函,暂停相关企业在街镇辖区内开展代理经租业务。

二、工作要求

1、各街镇房管所应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督促企业主动对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充实企业房源信息,发挥平台监测监管功能。待企业房源与平台充分对接后,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替代双记载工作。

2、街镇房管所应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巡查力度,重点跟踪“黑名单”企业,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存在市场风险的代理经租企业尽早警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经租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区房管局做好政策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