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07000-2019-059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文 号: 嘉房管【2019】21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9】214号

关于我区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511)要求,我区将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结合我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实际,围绕市民群众在住房租赁中遇到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害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进一步优化我区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市民群众租房更加安心、放心。

(二)重点整治

区房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对在辖区内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包括分散式代理经租和集中式长租公寓),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通过中介机构门店或网络载体,发布虚假住房租赁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市民群众租房。

(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价格串通,或者通过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租金争抢出租房源。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四)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向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或信息记载手续,游离在监管之外开展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全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利用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六)在租赁合同期内强制上涨租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或租赁合同到期后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七)违规开展个人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违规出(转)租,以及违规“群租”房源提供经纪服务。

三、工作安排

区房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相关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公安部门重点依法查处涉黑涉恶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及价格违法等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各部门应对本区从事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情况开展全面排摸,对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总量、分布、业务模式、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做好基础台账,为后续整治、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依托“12345”等热线电话、官方网站,及时收集各类案件线索,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各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约谈、依法查处等方式,对住房租赁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机构,应当采取暂停金融服务、暂停商业银行与其业务合作、暂停合同网签资格、纳入工商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回应社会关切。

各部门要坚持整治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典型案例,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宣传展板等宣传渠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