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6307000-2020-005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7月15日 | 文 号: | 嘉房管【2020】8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20】81号嘉定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行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问题,推进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奖惩联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各公房、售后公房及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成立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嘉定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信访办、区地区办、街镇房管所及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成,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红黑榜”名单信息的归集、核定和公布。
第四条 嘉定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于每年12月份通过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以下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红榜”名单认定范围:
1、在我市各级房管部门检查考评中成绩优秀的企业信息;
2、在物业管理方面获我市各级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或表彰的企业信息;
3、在承担各项突发、重大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信息;
4、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信息;
5、其它体现物业管理优秀业绩的企业信息。
第六条以下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榜”名单认定范围:
1、因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企业信息;
2、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的企业信息;
3、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信息;
4、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信息;
5、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在962121、12345等平台投诉量较多且未及时处置的企业信息。
6、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影响全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信息;
7、被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
8、在我市各级房管部门检查考评中成绩均排名靠后的企业信息;
9、其他经认定的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信息。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直接列为物业服务企业“黑榜”名单。
第七条“红黑榜”核定程序
1、信息收集。区、镇两级房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采集当年度企业信用评分、投诉处理、检查考评信息,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采集当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信息,分别报区工作组汇总。
2、信息核定。区工作组对各部门上报的各类信息进行核定,根据各部门采集信息加减分值后,按最终得分情况综合评定“红黑榜”企业名单。
3、信息告知。初步“红黑榜”名单确定后,由区工作组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企业。相关企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工作组提出异议。
4、异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经区工作组审核认为真实有效的,重新启动信息核定程序。
(1)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的;
(2)已及时全面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认定合格的;
(3)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区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5、信息公示。经核定并告知相关企业后,“红黑榜”名单在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鼓励“黑榜”名单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自主修复并经区工作组认定合格的,在认定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从“黑榜”名单中撤出并予以公示告知。
经区工作组认定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榜”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从“黑榜”名单中撤出。
第九条“红榜”名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凡在评定周期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经工作组认定后从“红榜”名单中退出,并予以公示告知。
第十条对列入“红榜”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在物业管理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比例和频次;
2、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4、推荐进入本区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
5、建议在物业管理达标考核奖励及其他政府奖励或补贴中予以加分;
6、按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对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物业管理监督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按照本市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3、自该企业进入黑榜起一年内,建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物业项目招标活动取消其投标资格;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向评审专家、业委会提供“黑榜”企业信息作为评标参考;
4、建议在物业管理达标考核奖励及其他政府奖励或补贴中予以扣分;
5、吿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资格;
6、“黑榜”企业认定中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建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再续签合同;
7、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房管、城管、公安、绿容、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部门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 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