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6307000-2021-006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文 号: | 嘉房管〔2021〕2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21〕24号关于开展嘉定区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根据沪建城管联[2021]546号《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城市“群租”顽症的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统一部署,决定自2021年9月起,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区、街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使“群租”投诉率大幅下降,居民满意度明显提升,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住宅小区出租房屋不发生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职责
成立嘉定区“群租”治理协调小组,建立以区平安建设协调小组组长和分管副区长双牵头工作机制,区建管委、区公安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各街镇均设立街镇“群租”治理工作组,机构设在街镇平安办,街镇党(工)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镇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
区平安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将“群租”专项治理纳入区域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规划,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组织督导、检查、协调。
区房管局负责政策解释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镇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承租人口和实有房屋的管理指导。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出租房屋的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查处和行政处罚,集中开展治理。
区建管委、区消防支队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群租”整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9月底前完成)
“群租”治理牵头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投诉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组织、指导街镇对“群租”投诉涉及的住宅小区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各街镇同步完成对辖区内所涉及住宅小区“群租”的排摸认定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遗漏。建立完善“群租”防范治理“一户一档”。排摸必须做到“两个明确”(房屋分隔使用情况明确,业主、转租人和承租人情况明确),同时要对反复“回潮”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巡查,切实掌握“群租”房屋使用情况的动态信息。
(二)集中整治(10月上旬-11月中旬)
各街镇要根据辖区内“群租”排摸认定情况,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对市精细化办下达的问题清单实现“清零”。对于认定为“群租”的,要及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明确告知不自行整改面临的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各街镇发挥牵头处置作用,整合城管执法、房屋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采用简易程序,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突出、反复“回潮”的,从严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高压震慑。
(三)验收总结(11月下旬)
各街镇对“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基本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措施进行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形成报告上报市精细化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各街镇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关系,统筹开展“群租”专项行动。要整合相关条线管理执法力度,加大“群租”排摸力度,尽早发现,集中攻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强化租赁行业管理。各街镇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力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于从事“群租”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为“群租”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发现、报告责任,加强住宅小区出入管理,守住小区安全第一道防线。
(三)强化专项治理考核。对“群租”问题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特别是今年上半年“12345”投诉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所在街镇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实现下半年投诉下降25%以上的整治目标。区建管委要把各街镇“12345”投诉量的下降情况,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的重要参照指标。
(四)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各单位根据本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针对“群租”专项治理中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研究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群租”治理长效常态治理机制。
备注:对于“群租”的情形说明
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
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嘉定区“群租”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