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10000-2016-001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文 号: 嘉房管〔2016〕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修缮工程运作的通知》(沪房管修〔2015〕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区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嘉府发〔2014〕52号)及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明确参与各方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及建设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能,尤其是确保2016年顺利完成约46.7万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屋的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

二、严格实施单位管理

实施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工作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工作内容,配备相应人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区修缮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实施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

1、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根据《关于试行实施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随机委派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5〕32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市修缮中心年度入围名单中随机抽取。本区住宅修缮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由实施单位凭相关材料至区修缮管理部门进行网上抽取。招投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本区住宅修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方式应按照《嘉定区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具体为:

(1)勘察设计费或施工监理费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之间的,须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确定;

(2)勘察设计费或施工监理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3、关于施工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修缮工程运作的通知》(沪房管修〔2015〕228号)的相关要求,2016年全市住宅修缮项目扩大电子化招标比例(不低于50%),有条件的区县建议全覆盖。为进一步健全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本区住宅修缮置项目一律采用电子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纳入市级监管的项目由市住宅修缮中心从中选择。

四、加强资金管理

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处置并落实相应资金,区房管局负责过程监管与指导工作。为加强对全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资金管理,自2016年起,凡当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街镇将项目匹配资金归集至实施单位专项账户中。市、区财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实施单位,其支付工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须经委派的财务监理审核,并向区房管局备案。

五、加大动态检查力度

为确保本区住宅修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区修缮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工作手册》及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市、区修缮管理部门日常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检查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大工程现场巡查,强化动态监管力度。

1、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力度。2016年起,区修缮管理部门将对修缮项目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以及现场资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委托市第三方检查组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检查。第三方检查组将采取“四不二直”的方式对当前在建项目检查,区修缮管理部门根据第三方检查情况,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沪房管修〔2011〕348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3、充分利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时巡查系统”功能,加大监管力度。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充分利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时巡查系统”功能,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通过市、区两级修缮管理部门共同抓好相关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