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06003-2016-015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6年03月11日 文 号: 嘉房管〔2016〕4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44号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嘉定云翔社区拓展区基地4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文件《关于核发嘉定云翔社区拓展区基地4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嘉规土划[2010]183号)所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惠平路,南至红线南侧,西至胜辛南路,北至嘉美路。(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  日止。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