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6306003-2016-015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生效日期: | 2016年03月11日 | 文 号: | 嘉房管〔2016〕4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44号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嘉定云翔社区拓展区基地4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文件《关于核发嘉定云翔社区拓展区基地4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嘉规土划[2010]183号)所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惠平路,南至红线南侧,西至胜辛南路,北至嘉美路。(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 日止。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