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10000-2016-015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6年04月27日 文 号: 嘉房管〔2016〕7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72号

嘉定区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二、管理机构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是本区住宅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

三、工程实施管理要求

1、计划立项

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小型住宅修缮项目,经各街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房管局备案后实施;业主自筹资金的小型住宅修缮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业委会、居委会讨论决定并经征询全体业主后报区房管局备案后实施。

2、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1)选择实施单位。住宅修缮工程应选择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小型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各街镇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小型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委托各街镇代为选择实施单位,同时还应符合相关维修基金或其他文件规定的要求。

(2)编制实施方案。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会同相关专业单位共同确定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施工设计,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修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修缮科目(包括对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的修缮改造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内容,需要进行房屋安全、质量等检测的,实施单位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后,将检测报告报区房管局备案,并依据检测报告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3、竣工备案

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居民代表和其他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等共同进行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区房管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审价决算

实施单位在办理住宅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

四、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小型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请各街镇按照嘉定区小型工程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小型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参照《嘉定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