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6305000-2016-050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生效日期: | 2016年08月24日 | 文 号: | 嘉房管〔2016〕17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177号关于加强对我区商办楼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我局在对我区部分商办楼项目预销售检查中发现不少问题,主要存在部分开发商在预销售过程中,将商办性质的办公楼以住宅形式对外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引发不少矛盾。为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对商办楼项目预销售进行了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开发企业进行了约谈。对此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商办楼预销售的管理,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望全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照执行:
一、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严禁以“公寓、住宅、公馆”等形式对外宣传、避免出现各种社会矛盾;
二、在销售现场必须张贴告客户书,将项目的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水、电、物业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不能办理户口和居住证、契税交付规定及交易契税的收取标准明确告知客户;
三、在和客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将承诺书的内容如项目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水、电、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不能作为居住用房及办理户口迁入和居住证等内容告知客户,在让客户知晓项目性,的情况下,让客户签订承诺书,从而避免发生预销售的矛盾;
四、在对外开放的样板房的中,不能出现以居住性质的摆设,如床等居住生活设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我局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