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6306003-2016-022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生效日期: | 2016年11月28日 | 文 号: | 嘉房管〔2016〕23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238号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真新新村站 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 嘉定区 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祁连山南路;南至嘉和坊;西至靖边路;北至嘉福坊。(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止。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