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6306003-2016-022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生效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文 号: 嘉房管〔2016〕23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房管〔2016〕238号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真新新村站  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  嘉定区  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祁连山南路;南至嘉和坊;西至靖边路;北至嘉福坊。(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止。

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